漫话权益 | 标的公司存“隐患” 股东行权来关注
一、案件还原
某上市公司A于2018年12月28日公告拟收购标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100%的股权,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30亿元。A公司此时主业已十分多元化,涵盖汽车零部件制造、文化演艺、网络游戏等行业,而B公司主营业务系细胞技术及健康管理服务,两者既不属于同一行业也不存在任何业务交集。
2019年3月,A公司发布公告称在对B公司进行尽调时发现:受外部因素影响,B公司2018年下半年业绩出现下滑,因此下调对B公司的收购估值与份额。根据A公司对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影响B公司业绩的外部因素源自一桩诈骗案件。2018年9月20日,B公司的高管、销售主管和行政管理人员共三名员工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因涉嫌诈骗案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以下称“920”事件)。同时,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B公司暂停了大部分业务和市场推广活动。同年10月,涉案员工虽转为取保候审,但因所涉案件迟迟没有结案,B公司内部员工人心浮动,业务恢复缓慢,导致B公司业绩四季度开始大幅下滑,业务量极大萎缩。在存在上述“隐患”的情况下,A公司并未终止收购计划,只是将B公司估值由30亿元下调为18亿元,收购股权份额下调为51%。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公益性持有沪深两市A股市场所有上市公司一手股票,是A公司的一名“小股东”。针对B公司存在核心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投服中心以公开发声的方式,示范行使质询权,质询内容包括:(1)请A公司披露,“920”事件中B公司相关人员涉案具体原因。(2)请A公司披露,B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诈骗的行为是否与其向客户推介的细胞技术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业务相关。(3)请A公司说明,若B公司相关人员的展业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此次收购将面临哪些风险。同时,投服中心建议A公司在审议本次收购事项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广大中小投资者充分释疑。公开发声后,A公司并没有给予回复也未采纳相关建议。
收购案在股东大会审议时获得通过,但带“病”收购埋下的隐患还是给上市公司带来了不利影响。收购完成后,B公司受“920”事件持续影响,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营业收入大幅下跌。因B公司实际净利润远未达业绩承诺金额,2019年A公司对B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0272.12万元。此后,B公司接连出现违规担保、原实控人对B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违规事项,叠加“920”事件持续影响,给A公司造成巨额亏损。
二、案件评析
(一)资产收购须重视标的“隐患”
本案例中,尽管A公司在获知B公司“920”事件后下调了对B公司的估值与收购份额,但未对投服中心以股东身份发起的公开质询给予回应,也未采纳公开释疑建议,客观上最终遭受了“瑕疵收购”带来的巨大损失。收购外部资产,是上市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取得优质资产的重要方式,为了保障收购事项能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上市公司应当深入调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是否存在股权或资产被冻结、质押、抵押、查封情形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分析权属瑕疵、品质瑕疵可能对上市公司利益及广大投资者权益带来的损害,及时变更、暂停或终止收购事项。
(二)关注公司治理做“积极股东”
广大投资者也可以积极关注上市公司资产收购及其他公司治理事项,及时行使股东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上市公司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建议权、提案权等权利,如果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在资产收购、证券发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公司经营治理环节存在不适当、不合理甚至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参考投服中心示范行权案例,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发送股东函件、参加媒体说明会及业绩说明会、网上问询等方式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提案权等权利,做上市公司的“积极股东”,共同参与提高公司质量,分享公司成长红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