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钢:金融科技已进入“金融资本+技术垄断”新阶段,亟需加强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监管
12月17日,在2019年第三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发表主题演讲表示,加强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迫在眉睫。
近年来,一些大型科技公司进入到金融服务领域,形成了大型的金融科技公司。当前金融科技迅速发展,资本与科技紧密结合,更多的资本向新技术集中,肖钢认为,金融科技现在已进入到“金融资本+技术垄断”的新阶段。
肖钢指出,在新阶段下,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产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混业经营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大型科技公司平台为用户提供了各类金融服务,大量的用户广泛参与,容易积累形成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仍然不充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难以分辨营销手段背后的金融风险,也可能导致自身利益的受损,维权难度较大。
三是头部公司可能形成行业事实上的垄断,主导行业的话语权,对数据隐私的保护也存在漏洞。四是可能存在技术安全的风险,缺乏应急管理机制,对行业发展提出了挑战。
因此,肖钢认为加强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迫在眉睫。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是完善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一方面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业务范围广、涉众群体大、外溢性强,应当参照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采取宏观审慎的管理,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信息披露等有更高更严的要求。同时要创新监管指标体系,不能照搬传统银行监管指标。一方面要加强对大而不能倒的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同时不能把传统的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的指标全部拿过来套到它身上。它充分利用科技改动了过去流动性状况。同时要针对创新业务出台新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防火墙,防止风险的交叉和传递。
二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出台相关规则,加强约束,从数据保护隐私明确数据归属权和私有权的管理。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欠缺,数据你可以用,但归属权是谁的,只能被哪个机构来使用是缺乏规范的。要防止大型公司恶意收集、存储、交易、滥用用户数据,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进一步落实投资者管理,做好风险揭示,妥善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三是加强反垄断的监管。鉴于大型科技公司的技术优势和数据获取能力,向数据服务转型的牌照要严格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同时要研究制定大型科技公司开放数据的原则,也就是说让中小科技公司也分享这些数据,鼓励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是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适用性。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开展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技术风险的评估和监管。特别是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一个很大的优势是数据风控模型,现在数据风控模型可解释性比较差,背后的逻辑到底是什么。监管部门一定要把它背后的逻辑,它的可解释性,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加强监管。这是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