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安宁股份:安全事故引发诉讼,多版招股书为何只字不提?
来源:《壹财信》
作者:童牧瑶
作为工矿企业,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股份)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建立健全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其成为国家安全标准达标企业。
但事与愿违,安宁股份在报告期内曾发生了两起安全生产事故,只是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过围绕其中的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了多起诉讼时间长达两年多,最终安宁股份支付各项赔偿费用近85万元,但在前后两次IPO报送的四版招股书中竟然只字不提。
连续四年暂缓计提安全生产费
根据相关行业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截至最新招股书签署日(2019年5月10日),安宁股份持有证件编号为川FM安许证字【2017】0095的潘家田铁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川FM安许证字【2017】01716的烂坝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以上两个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三年。
此外,针对钒钛磁铁矿采选企业生产特点,安宁股份还专门制定了《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手册》、《选厂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手册》、《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手册》,对生产的各工序均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全面管控生产各工序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金属矿山按照原矿产量 5.00元/吨、入库尾矿量1.00元/吨的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同时还规定,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生产费结余达到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1.50%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生产费。
根据招股书,报告期内,2015年至2018年,由于安宁股份安全生产费结余分别达到上一年度其母公司营业收入的8.68%、7.50%、3.41%和2.68%,在取得米易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财政局、县经信局协商同意的基础上,于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均暂缓计提安全生产费,2019年也将继续暂缓计提安全生产费。
招股书还披露,安宁股份2016年至2018年使用安全生产费分别为762.48万元、1,089.45万元和1,082.81万元,主要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如露天矿边坡治理、尾矿库完善等。
安全事故引发诉讼长达两年多
尽管安宁股份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但是在报告期内仍发生了两起安全事故,并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据招股书,2016年5月26日,安宁股份一名焊接作业人员在一车间内部检修进行焊接作业时发生触电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16年9月12日,攀枝花市米易县安监局给予安宁股份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另外一起安全事故却值得关注。
招股书披露,2015 年安宁股份拟对二车间选铁工段进行零星技改,并与四川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锐公司)达成意向,将二车间选铁工段零星技改工程交由永锐公司承包施工。2015年12月15 日,永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入公司车间进行施工,其一名作业人员在焊接管道过程中,从作业平台上摔落到地上,造成重伤事故。2016年6月12日,米易县安监局给予公司罚款 3 万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这起事故并非招股书披露的那样简单。
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川04民终138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制作了《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二车间”12.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确认安宁股份将工程委托给无安全生产条件的马驰个人组织员工进行施工,认定该事故系安宁股份的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提出了对安宁股份作出30000元罚款和对马驰个人作出5000元罚款的建议。2016年5月6日,米易县安监局出具【米安监(2016)35号】文书,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和处理建议,该文书还证明了:安宁股份对工人安全培训教育力度不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落实到位,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力度不够,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该民事判决书裁定事故受伤人员周某某与安宁股份存在劳动关系。
显然,对该起安全事故性质的认定,招股书中所披露的信息与上述判决书存在出入。
期间围绕该起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仲裁、先后两次一审、二审等纠纷,直至2018年9月17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才告结束。
根据最终的(2018)川04民终936号民事判决书,周某某2015年12月15日在安宁铁钛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经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致残一级且达到享受全部护理依赖程度和二十四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周某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近两个月死亡。
根据该二审判决书,安宁股份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原告死者家属三人支付周某某受伤前4天的工资、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丧葬补助费等费用合计845,719.56元。
该起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宁股份在证监会网站上先后四次提交和更新了招股书,分别为2017年3月13日、2017年9月25日、2018年10月29日、2019年5月10日,不过在2017年上会时被否,而第二次IPO将于明日上会。
但上述四版招股书关于诉讼和仲裁事项中对该起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诉讼均一字未提。
2017年3月13日和9月25日报送的招股书中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可以合理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或业务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案件。显然在招股书签署时,上述涉安全生产事故的诉讼或还在审理过程中,也完全能合理预见对发行人有不利影响,不知为何未作披露?
而2019年5月10日报送的招股书中披露的未决诉讼有两起,其中就披露了一起与廖永军的劳动合同纠纷,涉案金额为14.39万元,米易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受理,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无论安宁股份何时登陆资本市场,但作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一刻也不能放松,希望杜绝再出现类似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