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责任人员内部问责工作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4月29日消息,北京银保监局发布通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责任人员内部问责工作,提出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内部问责制度、准确认定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强化处罚问责信息的录入及运用等要求。
通知全文如下
一、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内部问责制度。各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管规定和参照行业自律规则,建立健全本机构从业人员内部问责制度体系,确保制度完备、执行有效、惩教并举,并加强与内外部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联动。监管部门依法对各机构内部问责制度的建设、实施及持续改进情况进行指导,引领督促辖内机构积极提升内部问责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依法合规实施内部问责。监管部门对金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各机构要依法依规对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做到失责必问、违规必究。
三、准确认定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各机构要区分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对照下列人员范围准确认定责任人员:(一)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经办人;(二)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审批人;(三)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管理人;(四)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领导者;(五)命令、指使、强迫经办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六)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内部监督者;(七)其他应当予以惩戒的责任人员。
四、合理确定内部问责的方式和力度。各机构要按照“惩戒到位、责罚相当”的原则,合理采用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经济处分、组织人事处理等内部问责措施,不得畸轻畸重、避重就轻。依照国家规定、监管要求应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分或其他问责方式替代。构成涉刑案件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内部问责应依照涉刑案件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五、及时组织开展内部问责。各机构要结合监管部门检查调查情况并根据内部责任认定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内部问责。监管部门对金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机构原则上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内部问责,并将人员问责情况书面报告北京银保监局。
六、强化处罚问责信息的录入及运用。各机构要按照规定将违法违规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内部问责等情况及时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等。各机构要将拟录用任职人员的处罚问责记录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调查事项,切实防止从业人员“带病流动”。
七、加强监管督导。鼓励各机构对违法违规责任人员主动采取内部问责措施。对于问责措施及时到位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相关机构未能及时完成问责或问责结果明显不当的,监管部门将督导其及时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或中国银保监会对违法违规责任人员内部问责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