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葬礼上收现金、利用职位之便为他人调岗工行莆田市分行原副行长受贿277万获刑
近几年来,我国金融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多位金融领域干部“落马”。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起贿赂案的刑事裁定书,原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分行副行长叶小青因利用职位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取多人贿赂合计277万余元获刑。
近年来,反腐工作持续深入,从今年的反腐成果来看,效果显著。银行系统被查处干部涉及国有银行、农商行、城商行、政策性银行等,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也未能“幸免”。
利用职位之便,受贿277万余元
裁判文书显示,叶小青,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玉山县,汉族,博士研究生,原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分行副行长,户籍在北京市。
2013年至2016年间,叶小青利用职位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云南九洲医院和上海江东医院实际控制人游某、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四部经理陈某、南京康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福建锦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等人的贿赂共计277万余元。
具体来看,2015年至2016年间,时任工商银行莆田市分行副行长的被告人叶小青利用其负责民营医院营销创新贷款项目审批、提款过程中沟通、协调、推动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云南九洲医院及上海江东医院的实际控制人游某的贿赂共计2568158.09元。
2014年至2016年间,时任工商银行莆田分行副行长的被告人叶小青在负责民营医院营销创新贷款项目审批、提款的沟通、协调、推动等工作的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南京康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为顺利获取贷款的贿赂共计20000元;收受吴某、林某共同送给其的贿赂50000元。
2014年至2016年年底,被告人叶小青利用其担任工商银行莆田分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在其负责分管办公室、财务会计部等部门工作过程中,受郑某请托为他人调整工作岗位、介绍装修生意打招呼。2014年9月,被告人叶小青以帮助支付租金为名,向郑某索贿80000元。
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叶小青利用其担任工商银行莆田分行行长助理的职务之便,多次为时任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四部副总经理陈某介绍信托融资业务。2013年2月,被告人叶小青以其亲戚买房为名,向陈某索贿50000元。
2014年9月左右,上海宏康医院获得了工行莆田分行1.1亿元的贷款,时任工商银行莆田分行副行长的被告人叶小青在贷款项目审批、提款等工作的过程中起到了沟通、协调、推动作用。2015年下半年,上海宏康医院法定代表人苏某以看望叶小青外甥女的名义,送给叶小青现金10000元。
不服原判上诉被驳回
原审法院表示,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叶小青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涉案赃款人民币2728158.09元,继续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然而,叶小青并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
其向法院提出,“游某为其支付的购房款及帮其处理的相关款项均系借款”,“叶某、游某吊唁其父亲送的钱是礼尚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吴某和林某合送的5万元,因不存在请托事项,不应以受贿论处”,“苏某因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所送的1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等诸多事由,而这些辩称均被法院逐一驳回,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融反腐持续“加码”
近年来,反腐工作持续深入,从反腐成果来看,银行系统被查处干部涉及国有银行、农商行、城商行、政策性银行等,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也未能“幸免”。
今年2月,由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主持召开的党委(扩大)会议也指出,要深入推进金融反腐。强化监管责任,聚焦金融风险、金融乱象和腐败交织问题,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发布公告通报银保监会系统收受“金融土特产”问题,其中还特别提到了部分党员干部在网贷清理、打击非法集资案件查办中利用职务之便,搞“特权止损”的新型腐败现象,并列出17类名贵特产特殊资源清单,作为持续整治系统党员干部谋取私利不正之风和腐败的切实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