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保险资管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将制定资管配套细则
11月22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据了解,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
就目前保险资管产品总体情况来看,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
基于此,银保监会制定《办法》,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据悉,《办法》遵循“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四项原则。
具体来看《办法》的内容。据蓝鲸保险了解,《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从主要内容来看,首先是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
其次,《办法》明确产品发行机制,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同时,对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同时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强调保险资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同时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规定的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产品发行人责任在《办法》中继续压实。进一步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审计。
产品服务机构职责也得以强化。细化托管人、投资顾问等机构的资质和职责,同时对相关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加强问责和监管;同时完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强化保险资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和报告义务。
此外,《办法》进一步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应当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目前,《办法》着眼于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办法》的制定,有利于规范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拓宽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空间和投资渠道;有利于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规则,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保险资管产品优势,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道。
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蓝鲸保险 雷赛兰 leisailan@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