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
12月6日,银保监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
截图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6日傍晚向时代财经分析,此次政策“破冰”意味着外资可以对人身险公司实现控股,未来竞争格局将更加激烈,而这也将倒逼国内的保险公司提升服务水平和产品质量,促使中国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开放化。
外资对人身险公司可实现控股
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保险业最新开放举措要求,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并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新规定对于外资进入中国保险业的大门进一步打开。“以往外资来中国开设保险公司,如果要全资经营,会有一个非常高的门槛,如经营年限30年以上等,对于一些不够条件的公司就往往会采取合资经营的方式。但在以往,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设立合资企业,对于外方有严格的股比限制,这也影响了外资的积极性。”
此前,中国对于合资寿险公司中的外资比例上限规定为由50%,此次修改后变为51%,虽然只有1%的变动,但董登新认为有了一个实质性的变化,意味着外资公司可以完全控股合资公司,而到明年合资公司的股比限制将不受限制,外资占股比的比重可以高达99%。
“从放松合资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到明年完全取消,显示了开放的信心和决心,外资将具有更大的主动权和控制权,监管也不再担心外资对合资公司的控制和话语权,也表明本土公司逐渐长大、占据了绝对的市场份额,也到了该开放的时候了。”
倒逼本土公司提升服务质量
除了取消股比限制,《实施细则》也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其它准入条件,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等。
《实施细则》还进一步统一了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等相关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同等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
而在新规实施后,势必将会带来竞争的格局。
对此董登新认为,合资保险公司的股比限制放开和准入取消,也让外资方进入更为方便,控股更为便利,也有利于将国外保险先进的管理理念带入国内。不过同时也会导致合资保险公司和本土保险公司的竞争更加激烈,同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而保险公司对于优秀的保险人才也将进行抢人大战,行业的服务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而市场份额也将会重新分配。
其还分析,“一般而言境外的保险公司更专注于高端客户、高附加值产品,在这方面具有很大的竞争优势,相对而言境内的保险机构存在不足,未来这也将倒逼本土保险公司加大产品研发、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经营水平。”
董登新表示,对外资保险的开放,将会有利于中国金融行业、保险行业的国际化、开放化。未来,不仅要让外资进入,中国本土的保险机构也走出去,到国外去设立独资或合资的保险机构,这种双向开放,有利于中国本土保险公司的成长和壮大。